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用低于市场价或者承租者承受得起的价格,向新就业职工出租,包括一些新的大学毕业生,包括一些退休老人及残疾人。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外来务工、进城务工人员符合《贵港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市实际居住或工作1年以上并取得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
(二)主申请人已与我市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且由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以上;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中等偏下收入困难家庭条件;
(四)在务工区范围内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
申请人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居委会申请、领取并填写相关表格。申请材料经居委会审查后由居委会负责提交上级部门审核。